来源:大厂县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20-08-31 13:52:02 阅读量:1274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和规范县纪委常委会和县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县监委)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廊坊市纪委常委会、廊坊市监察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及有关党内法规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主要职责
1.纪委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县纪委在市纪委和县委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县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2.县纪委常委会在县纪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县纪委职权,主持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召集县纪委全体会议,向县纪委全体会议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组织落实市纪委和县委重大决策部署,组织实施县纪委全体会议决议、决定;向市纪委、县委报告工作,讨论和决定下级纪委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3.监察委员会是党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县监委是我县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在市纪委、市监委和县委的领导下依法行使监察权,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主要职能是:维护宪法和法律法规权威;依法监察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情况,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4.县纪委、县监委合署办公,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对全县纪检监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由纪委对党委全面负责。
二、组织原则
1.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始终坚持纪检监察工作正确政治方向。
2.坚持党中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省委、省纪委监委、市委、市纪委监委、县委的领导,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强化监督执纪问责,保证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县委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3.坚持民主集中制,凡属重大问题,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集体讨论、按少数服从多数作出决定。
4.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把纪律挺在前面,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依宪依法履行调查处置职责。
5.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规决策、依法决策,切实提高决策质量、效率和水平。
6.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结合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
三、会议制度
1.县纪委常委会议由县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可以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一般每月召开1次,如有需要可以临时召开。县监委会议与县纪委常委会议合并召开,一般不单独召开,统称县纪委监委会议。
2.县纪委常委会成员、县监委委员为县纪委监委会议出席人员。办公室负责人全程列席县纪委监委会议;县委巡察办主任和宣传部、党风政风监督室负责人列席除组织人事、纪律审查事项以外的议题;案件监督管理室负责人列席除组织人事事项以外的议题。根据议题需要,可以扩大列席范围,具体人员由提交相关议题常委或委员提议,县纪委办公室主任汇总,呈报县纪委书记监委主任或者受其委托召集并主持会议的副书记副主任确定。
3.县纪委监委会议出席、列席人员一般不得缺席,因特殊情况无法参加的,须报县纪委书记监委主任或者主持会议的副书记副主任批准。
4.县纪委监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出席人员到会方能召开。案件审理、干部任免、研究决定重大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人员到会。
5.县纪委监委会议审议或者决定的事项包括:
(1)传达学习中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省纪委、省监委、市纪委、市监委和县委的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大决策部署及领导同志重要讲话、重要批示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2)县纪委监委向市纪委监委和县委的重要请示、报告;县纪委常委会向县纪委全体会议的工作报告;县纪委监委代县委起草的重要文件以及召开的重要会议或举办的重要活动方案。
(3)县纪委监委执行党中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省纪委、省监委、市纪委、市监委和县委有关纪检监察工作决策的计划、部署和落实情况。
(4)县纪委监委直查县管干部的处理和其他重大、典型案件的处理;以及涉及执纪监督、审查调查、执纪审理工作的其他重大事项。其中涉及违反党纪案件的研究,以县纪委常委会名义进行。
(5)干部任免事宜;干部人事、组织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以县纪委常委会名义进行。会前应当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召开县纪委书记办公会议讨论酝酿。
(6)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
(7)涉及机关党的建设、意识形态、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8)其他相关“三重一大”等应当由县纪委监委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6.县纪委监委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会前应当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建议,进行充分酝酿,防止随意性盲目性。
7.县纪委监委会议议题由县纪委书记监委主任提出,或者由常委会、监委其他成员提出建议,也可由固定列席人员提出建议,县纪委书记监委主任综合考虑后确定。
8.办公室负责收集县纪委监委会议议题,按程序报经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书记副主任同意后,呈报县纪委书记监委主任确定议题和召开时间。办公室及时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9.会议材料由县纪委书记监委主任或受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书记副主任批印。会议文件除组织人事、审查调查内容外,一般会前分送出席、固定列席人员。对于特殊保密管理需要不宜提前送达的材料,会上发放、会后收回。出席、固定列席人员应当提前认真阅读,准备意见。不能到会的,有意见建议,可在会前以书面形式向主持人提出。
10.县纪委监委会议讨论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充分发表意见。研究重要事项,出席、固定列席人员应当逐一发表意见。缺席人员提出的意见建议,由主持人代为宣读。会议实行末位表态制,主持人应当认真考虑并集中大家的意见,作出决策。
11.根据讨论事项,采取口头或举手方式进行表决,赞成者超过应到会出席、固定列席人员半数为通过。讨论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如发生较大分歧、难以形成一致意见,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进行表决。
12.县纪委监委会议由办公室安排专人记录,编发《大厂回族自治县纪委监委会议纪要》。会议记录由记录人起草,报主管领导审核后,按程序呈报县纪委书记监委主任或者受其委托的副书记副主任签发,送县纪委监委领导班子成员、县委巡察办主任和其他委领导,发各内设机构、派驻(出)机构主要负责同志,根据会议内容可增发至相关人员。
13.县纪委监委会议议定事项,由出席、固定列席人员及有关部门按照分工抓好落实。落实中需要作出重大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提交县纪委监委会议议定。
14.县纪委常委会、县监委职权范围内的重大问题,由县纪委监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班子成员个人无权决定,个人无权改变集体决定。会议讨论的事项,如涉及组成人员需要回避的应该回避。
15.领导班子成员对县纪委监委会议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但在改变决定前,除执行决定会立即引起严重后果等紧急情况外,必须无条件执行。
16.县纪委监委会议的内容,未要求传达或者未进行公开报道的,与会人员必须严格保密,不得向外泄露。
四、自身建设
1.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提高政治站位,旗帜鲜明讲政治,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带头维护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带头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始终做到忠诚坚定、担当尽责、遵纪守法、清正廉洁。
2.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努力掌握精髓要义和创新观点,认真学习党章党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坚定理想信念宗旨,树立历史眼光,强化理论思维,增强大局观念,加强能力建设,不断提高领导能力和履职水平。
3.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制度。明确县纪委监委领导班子成员职责分工,县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应当带头发扬民主、善于集中、敢于担责,支持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独立负责开展工作;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增强全局观念和责任意识,根据分工和集体的决定,切实履行职责。
4.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坚持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制度,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带头遵守党章党规党纪,模范践行“三严三实”,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
5.严格执行个人请示、报告制度,领导班子成员因事假、病假或因公外出,向县纪委书记监委主任请示报告,经批准后及时向办公室、干部监督室报备。
6.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市县委实施办法,每年抽出一定时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调查研究应当主题明确,有针对性,扑下身子、沉到一线,到困难多、情况复杂、矛盾集中、群众意见多的地方去,与基层干部群众直接交流,听问题反映和意见建议,及时获取第一手资料,掌握真实情况,把准事物的本质和规律,找到破解难题的办法和路径,不断提高创造性开展工作的水平。
7.带头弘扬党的优良传统,发扬严实深细快作风,艰苦奋斗、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勤奋敬业、高度负责,真正把心思和精力用在纪检监察事业上,始终保持永不懈怠的精神状态和一往无前的奋斗姿态。
8.坚持敢担当善作为,坚守党性原则,按照工作权限、规则、程序办事;敢于为党和人民的利益唱“黑脸”、当“包公”,坚持原则、刚正不阿、公道正派,坚持同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9.恪守清正廉洁,强化自我监督,注重家庭、家教、家风,教育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健全内控机制,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坚决防止发生以案谋私、跑风漏气、执纪违纪问题,自觉接受党内监督和社会监督,坚决防止“灯下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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